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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靖江】进一步规范靖江禁放区不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发布日期:2024-05-21 13:08:31作者: 行业信息

  为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为,现将《靖江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热情参加,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止(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靖江市行政中心1710办公室,邮编:214500;

  在布点规划方案正式对外发布前,暂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新办业务,只办理旧证届满延期。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科学研判各镇、街道和人口密集区禁燃区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分布特点,最大限度地考虑行政村(社区)数量和人口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秩序。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并统筹考虑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现状及禁限放工作等要求,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考虑各镇的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全市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基础上适当减少,禁放区(沿江高等级公路、新洲路、公新公路以北,北二环路以南,新长铁路轨道以西,城西大道、通江路以东所围合范围)不设零售经营点。在全市范围内布点184户零售店。

  具体分布为:靖城街道2家,斜桥镇25家,城南办事处6家,孤山镇16家,城北园区3家,东兴镇13家、季市镇24家,西来镇20家,马桥镇19家,新桥镇22家,澄靖园区办事处7家,滨江办事处7家,生祠镇20家。

  选址与外部距离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4.1与4.2项要求: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应根据其旁边的环境和使用面积确定。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的总药量:专店不应超过300kg,专柜不应超过100kg;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专店不应超过300箱,专柜不应超过100箱;且应同时符合AQ4128-2019表2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梁结构、砌体承重结构、刚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的密实砖墙或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烟花爆竹零售点可采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建筑物,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4.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当确需设置用电设备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店内照明使用防爆灯,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或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性绝缘导线,开关采用防爆开关。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根据本规划布点方案,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具体实施,对申请的零售网点要坚持从严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现有零售经营户达到或超过布点规划数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一律不受理新申请,只受理旧证届满延期申请。

  (一)发布通知。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通知(通告),明确申请条件和需要的申报资料。

  (二)初步审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换证前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性能条件初查,确认是不是满足本辖区布点规划。申请网点较多的,先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优先,同时第一先考虑无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性能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三)培训考核。申请人必须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四)条件审查。由市应急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来审查,符合条件后进行现场审查。市应急局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后,如实填写审查意见。

  (五)颁发许可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现场安全性能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市应急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凡经市应急局现场安全性能条件审核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对因安全性能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确需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应急局提交变更申请。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3.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市应急局将依法撤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