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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产训练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则:“从事危险物品的出产、运营、贮存单位和矿山、金属锻炼单位首要负责人、安全出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有关人员训练的安全训练组织,应当将教师、教育和实习实训设备等状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出产监督管理部门”。
截止2023年12月29日,已有182家相关安全训练组织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状况。现将名单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