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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01 01:13:48作者: 安博体育的最新版本下载

  现将《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上问题,请向市城管局反映。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参建单位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推进园林绿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园林绿化市场环境,根据《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监管范围内使用财政资金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评价为建筑设计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作出的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设计企业,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

  本办法履约评价对象为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施工、监理两类参建单位。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可以逐步参照实施工程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监管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辖区监管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评价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反映履约情况,为促进工程整改、招标择优提供依据。

  第六条履约评价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建筑设计企业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及管理制度、参建单位的投标文件、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进行。

  第七条履约评价分为合同履约评价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合同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据客观事实和投标承诺、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开展检查并进行评价。

  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为参建单位在我市园林绿化行业领域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履约情况。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合同履约评价的具体实施,包括采集评价信息、组织履约评价、报送评价结果等,并确保履约评价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建设单位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前,应当告知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的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标后履约评价情况应当经集体决策后方可确定,合同履约评价过程资料在评价工作完成后,作为本单位档案资料留存并报项目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备存。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可以从人员配备、投资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协调等方面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按照《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施工类施工期)履约评价表》(附件1)、《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施工类养护期)履约评价表》(附件2)和《佛山市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单位(监理类)履约评价表)》(附件3)确定合同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合同履约评价施工类总分为100分,监理类总分为100分,每项得分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第十条参建单位理应当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积极努力配合建筑设计企业开展合同履约评价活动,对履约评价结果反馈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理应当严格执行《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资金监管共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资金监管共管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处理,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日常监督、定期检查以及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标后履约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合同履约评价考核范围。

  (一)节点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客观事实和履约评价指标,对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和养护期结束后各开展一次节点履约评价。若工程建设工期超过一年或有其他特殊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增加1-2次节点履约评价,评分方式详见附件1-3。

  (二)合同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合同内容或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评价内容履行完毕后,建设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的最终评价;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为该工程合同的全部节点履约评价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三条合同履约评价按单份合同进行评价,参建单位为联合体的对所有成员单位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共享。

  第十四条行业领域履约评价按参建单位每年度评价一次,根据参建单位在我市全部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确定参建单位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参建单位只有单份合同的,按单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确定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同一参建单位存在多份合同的,按多份合同的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该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及等级。

  合同履约评价分值及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分值最多保留2位小数。多份合同取算术平均值时,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公开发布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单份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公开发布的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仅有评价等级无评价分值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对应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中间分值(其中不合格情形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分值)作为该参建单位的单份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纳入行业领域履约评价范围。

  未在我市承接过施工项目或没有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的参建单位,首次进入我市承接项目但暂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对应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

  第十七条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定为准),其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得分不得高于59分: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的,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的;1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经生效的司法裁判证明参建单位人员在参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犯罪的;

  (五)以其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施工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导致件给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工程竣工后养护期满时,养护质量经整改后仍未能达到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养护标准的;

  (八)对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的调查拒不配合的,或对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开具的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整改不到位的;

  (九)监理单位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增加工程投资、降低工程质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十)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十一)联合体成员中标后不履行联合体协议的分工约定,被发现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理应当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出具相应佐证材料。

  (一)竣工验收后节点履约评价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向建筑设计企业提交结算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护期的节点履约评价应当在养护期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合同履约评价应当在最后一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节点履约评价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及时将书面评价结果通知书依法送达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当及时签收。

  参建单位对节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果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设计企业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建设单位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投诉。

  项目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完成合同履约评价初评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初评结果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并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公示期内通过云平台向建筑设计企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建设单位理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云平台将复核结果告知参建单位。

  参建单位对建筑设计企业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平台向项目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项目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过云平台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每份合同履约评价初评结果上传云平台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异议复核、投诉处理的,由云平台在公示期间届满后或复核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同步更新到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评分),无需企业申报。

  第二十二条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每年5月底前由云平台统一发布,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新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产生之前。评价年度无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的,其行业领域履约评价得分为60分,对应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评价结果同步更新到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系统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节点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合同阶段性履约情况的依据,建设单位可以参考节点履约评价结果发现参建单位履约薄弱环节,明确整改要求,提高参建单位履约水平。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招标时可以通过云平台查阅参建单位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和行业领域履约评价结果。

  鼓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投标人诚信和以往履约情况,对履约评价结果优秀的参建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以下情形为否决投标情形:投标人近2年内(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标项目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佛山市环卫和园林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入企业诚信评价得分。

  第二十六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履约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报送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在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履约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