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新规解读 厦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19日起调整

发布日期:2025-01-04 20:03:16作者: 中标公示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2019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布告》,方针施行以来,履行情况杰出,有用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进,全市空气质量归纳指数2019年为2.98,2024年1月-11月为2.30,归纳指数越低意味着空气质量越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令》等规则,我市结合实际,对现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进行修订划定,构成《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的布告》(以下简称《布告》),日前由市政府发布。详细调整了哪些规模?对禁燃方针有何办理要求?本报为您独家解读。

  据悉,本次调整后,厦门本岛全域(含鼓浪屿)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将岛外乡镇开发鸿沟内的区域新增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其间岛外乡镇开发鸿沟内工业用地操控线内的区域划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岛外乡镇开发鸿沟内的其他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值得重视的是,《布告》新增动态调整准则: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可根据乡镇开发鸿沟和工业用地操控线改变施行动态调整。

  高污染燃料是指煤炭及其制品,包含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装备高效除尘设备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高污染燃料目录依然依照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履行。

  依照操控严厉程度,将禁燃区内制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厉)。

  1.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禁燃区是市政府划定的制止出售和运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则的期限内中止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地热能或许其他清洁动力。

  禁燃方针为禁燃区域内一切运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

  划要点: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担任这个的人说,在禁燃区内,制止出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制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的设备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改用清洁动力。

  经查询,我市本岛及岛外乡镇开发鸿沟内居民根本运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动力,本次拟调整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为本岛及岛外乡镇开发鸿沟内,估计禁燃区规模调整后对居民生活根本没有影响。

  据悉,我市现存运用高污染燃料的主要有32台燃煤锅炉和1台燃煤炉窑,其间24台燃煤锅炉和1台燃煤炉窑坐落Ⅰ类(一般)燃料组合办理禁燃区,均契合Ⅰ类办理要求;

  4台坐落Ⅱ类(较严)燃料组合办理禁燃区内,蒸吨数均大于20蒸吨/每小时,契合Ⅱ类燃料组合办理要求;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执行禁燃区的相关监管职责,担任安排施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备的筛选、清洁动力代替等作业。有方案、有安排做好基础设备建造和高污染燃料办理作业,到达禁燃区方针要求。

  市生态环境、发改、工信、市场监管、住建、市政园林、资源规划等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办理和相关基础设备建造等作业,采纳比较有用办法支撑和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清洁动力。严厉执行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出产、贮存、出售、运送、运用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对在禁燃区内出售高污染燃料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或许未依规则中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有关部分严厉依法予以查办。